第一章 富陽物流公司專業調車談鐵路貨物運輸規則,總則
第1條 為提高鐵路貨運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嚴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經濟、便利地組織貨物運輸,特制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是明確貨物運輸作業各環節基本內容和質量要求的內部規定,不作托運人、收貨人與鐵路間劃分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依據。
第3條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條件下,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 貨物運輸基本作業
第一節 受理和承運
第4條 車站應根據批準的月度貨物運輸計劃和旬裝車計劃受理貨物運單。在受理零擔、集裝箱或按特定條件運輸的貨物時,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5條 車站受理貨物運單時,應確認托運的貨物是否符合運輸條件,各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清楚,領貨憑證與運單是否一致。對營業辦理限制(包括臨時停限裝)、起重能力、證明文件等項進行審查。
對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各欄內容應相互核對,必要時,可憑《中國地圖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手冊》、《全國鐵路貨運營業站示意圖》等資料予以確認。
對貨物運單確認無誤后,即應指定進貨日期或裝車日期。
第6條 對搬入貨場的貨物,車站要檢查貨物品名與運單記載是否相符,運輸包裝和標志是否符合規定。按件數承運的貨物,應對照運單點清件數。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核對貨簽是否齊全、正確。對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要按照物品清單進行核對,并抽查是否按規定在包裝內放入標記(貨簽)。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貨物,應對加固材料的數量、規格進行檢查。對超限、超長、集重貨物,應按托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復測尺寸。
按規定由鐵路確定重量的貨物,要認真過秤。由托運人確定重量的貨物,車站應組織抽查。抽查的間隔時間,每一托運人(大宗貨物分品種)不超過三個月,零擔和集裝箱貨物不超過一個月。對按體積計算重量的貨物,應以定期檢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為計算重量的依據。
貨物應穩固、整齊地堆碼在指定貨位上。整車貨物要定型堆碼,保持一定高度。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按批堆碼,貨簽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離的,應按規定隔離。貨物與線路或站臺邊緣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第7條 以杠桿式臺秤、地秤過秤,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符合以下規定:
1.擺放平穩,四角著實,臺板保持靈活;
2.將游砣移至零點時,橫梁保持平衡;
3.標尺與增砣的比率必須一致;
4.地秤的臺板與秤樞間必須保持平衡、靈活,富陽物流公司專業調車談鐵路貨物運輸規則。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貨件時,須關閉制動器。過秤時不準觸動調整砣、砣盤,禁止以其他物品代替增砣。
以軌道衡、電子秤或其他衡器過秤時,應按照計量部門有關規定和技術條件,制定檢查和使用辦法。
衡器的使用和保管應有專人負責,按臺建立衡器履歷簿(格式七),并及時、正確填寫。衡器發生損壞、檢定證明丟失、空秤不能調整平衡、機件缺損變形,或秤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均不得使用。
第8條 貨物進齊驗收后,車站應予簽證,及時辦理承運。
承運的整車貨物要登記“貨物承運簿”(格式一),集裝箱貨物登記“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格式見《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零擔貨物根據業務量大小,可以使用貨物承運簿,也可以由車站自行建立登記制度,并將登記資料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承運人填寫”部分和貨票填制要符合《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制辦法》的規定,加蓋的車站日期戳記要清晰、正確。
在作業環節之間,對貨物和運輸票據要進行嚴格交接。
車站應建立貨票自核、互核、總復核制度和票據、現金管理制度。存查的票據要裝訂整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和貨票,使用“貨運票據封套”(格式二)的,應左右對齊折疊,不使用貨運票據封套的,按上下對齊折疊。
對領貨憑證,應正確填寫貨票號碼及各欄內容,加蓋承運日期戳,并確認無誤后,連同貨票丙聯一并交給托運人。凡派有押運人的貨物,應向押運人宣傳并發給“押運人須知”,由托運人在貨票甲聯上簽收。
第9條 承運易腐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對“鮮規”未列品名而易于發生腐壞、變質的貨物,車站應認真審定運輸條件。
易腐貨物裝車時,要檢查裝載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以冷藏車裝運的,應檢查裝車單位填寫的冷藏車作業單是否齊全、正確。使用加冰冷藏車的,應檢查托運人是否加足冰鹽,并將作業單附在運輸票據中隨車遞送,途中加冰時,加冰站應認真填寫加冰作業記錄。使用機械冷藏車的,應將該作業單交機械冷藏車乘務組遞交到站。到站應負責檢查冷藏車情況,在作業單上填記到站作業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10條 承運危險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對品名、編號、類項、包裝、標志以及“托運人記載事項”欄的內容進行檢查。對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載的危險貨物或改變危險貨物包裝時,應按鐵路局、分局批準的運輸條件辦理。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承運、交付、包裝檢查、內部交接、裝卸作業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節 臨時停限裝
第11條 車站應按照《鐵路貨物運價里程表》規定的營業范圍辦理貨運業務。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臨時加以限制時,屬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批準,跨局的須經鐵道部批準。
由于設備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車貨物到達時,應提前兩個月辦妥報批手續。
第12條 對臨時停限裝事項,車站應在營業場所對外公告。
凡要求停止零擔貨物到達的車站,應同時停止零擔貨物發送業務。
第三節 取送車作業
第13條 車站應做好日班裝車作業計劃和卸車預確報工作,并根據裝卸作業、待裝貨物和貨位情況,確定取送車計劃,及時取送。送車要對準貨位。裝卸作業始末時間和取送車始末時間,均應有匯報和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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