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近日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第161號令),旨在為加強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報檢行為,維護正常的檢驗檢疫工作的有效進行,促進對外貿易良好發展。該管理辦法要求檢驗檢疫部門對報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和分類管理,對有報檢差錯的報檢人員實施差錯記分管理。報檢人員的差錯記分情況列入報檢企業的信用記錄。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公布報檢企業的信用等級、分類管理類別和報檢差錯記錄情況。
據了解,該管理辦法的頒布是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報檢企業注冊審批后,加強報檢行為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放管結合的又一新舉措。
上述管理辦法指出,報檢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對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且承擔法律責任。檢驗檢疫部門對報檢企業的報檢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報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代理報檢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報檢業務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情況、報檢業務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報檢人員管理情況、報檢檔案管理情況、報檢業務情況及分析、報檢差錯及原因分析、自我評估等。
該管理辦法規定,《報檢企業備案表》《報檢人員備案表》中載明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向備案的檢驗檢疫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報檢企業可以向備案的檢驗檢疫部門申請注銷報檢企業或者報檢人員備案信息。報檢企業注銷備案信息的,報檢企業的報檢人員備案信息一并注銷。因未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注銷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報檢企業承擔。
管理辦法鼓勵報檢協會等行業組織實施報檢企業行業自律管理,開展報檢人員能力水平認定和報檢業務培訓等,促進報檢行業的規范化、專業化,防止惡性競爭。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報檢協會等行業組織的指導,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預警、組織、協調作用,推動其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本辦法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3號)、《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8號)同時廢止。《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號)、《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國家檢驗檢疫局令第16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